一、名词解释总包在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明确有所不同,分成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明确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施作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在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在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须要用于总承包方获取的水电、道路、脚手架、横向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缴纳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耗资(不不含设备酬劳)的2%,由总分包在双方协商订立。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加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其它分包单位缴纳总包在服务费。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总包在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各不相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约。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理由拒绝接受总承包单位向缴纳总包在服务费。
二、法律条文说明所谓总包在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施作给具备适当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约中誓约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接纳。如果当总承包人拒绝发包人表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拒绝总承包人表示同意由其必要与分包人承销,并誓约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缴纳总包在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缴纳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在因应酬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备如期足额缴纳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不应分担向承包人获取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行总包加平行施作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登录必要施作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必须总承包人因应才能符合,此时,发包人不会与总承包人签定就总包人获取的因应工作(例如脚手架、横向运输等)而誓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贯彻获取了这些因应工作后,向发包人缴纳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约誓约中往往也将其称作总包在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缴纳的是总包因应酬劳。
三、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的总包管理费内容(1)招标人仅有拒绝对分包的专业工程展开总承包管理和协商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计耗资的N%计算出来。(2)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M%计算出来。 这两条对应名词解释的一(1)条;(3)招标人拒绝对分包的专业工程展开总承包管理和协商,并同时拒绝获取因应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因应服务内容和明确提出的拒绝,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计耗资的N~M%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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